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电缆有限公司、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3民初2983号 原告:江苏***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东九道东侧、东三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板桥东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江苏***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货款613896元,并按约定支付自2015年11月13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67233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5月25日签订了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各种规格的电缆用于银座房地产开发项目,电缆总价为1413896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送货,累计货款1413896元,均有被告合同指定人签字收货,被告累计付款80万元,尚欠613896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2021年8月31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8月31日裁定受理了被告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在此之后,有关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缪 珵 书 记 员 司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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