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建筑公司

南阳市建筑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执679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天照,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13民终75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47156元或相应价值财产(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帆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