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建筑公司

南阳市建筑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民初1828号
原告:南阳市建筑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人民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176337176E。
法定代表人:李震宇,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国定,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黎,南阳市西峡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0年1月13日出生,住西峡县。
被告:***,女,汉族,1964年7月7日出生,住西峡县。
原告南阳市建筑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南阳市建筑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阳市建筑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8元,由南阳市建筑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付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操姗书记员李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