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建筑公司

邓州市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阳市建筑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81财保6号 申请人:邓州市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湍河街道产业集聚区***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568620878U。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南阳市建筑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人民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17633717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阳市建筑公司邓州分部,住所地团结路和谐大厦23楼B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411381MA463QCL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阳市建筑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南阳卧龙支行账号为1714********内的存款及南阳市建筑公司邓州分部在中国银行邓州支行营业部账号为2494********内的存款。以上保全金额以9200000元为限。并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保单号为6830412802022000××××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州市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阳市建筑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南阳卧龙支行账号为1714********内的存款及南阳市建筑公司邓州分部在中国银行邓州支行营业部账号为2494********内的存款。以上保全金额以92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该账号不得支付、转移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