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81民初7819号
原告:邓州市双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MA480PMY8E。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南阳市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176337176E。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
被告:南阳市建筑公司邓州分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MA463QCL51。
负责人:***。
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
原告邓州市双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建筑公司、南阳市建筑公司邓州分部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通知了原告邓州市双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770.74元,原告邓州市双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暂不缴纳诉讼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邓州市双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