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森景苗圃、长春高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28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市森景苗圃,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波泥河镇马兴村5组。
经营者:聂文斌,男,汉族,1975年3月27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波泥河镇马兴村5组,系该单位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高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大街3355号超达磐谷商务港1号楼10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明洋,总经理。
上诉人长春市森景苗圃因与被上诉人长春高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0)吉0193民初4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春市森景苗圃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长春市森景苗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森景苗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61元,减半收取3280.5元,由上诉人长春市森景苗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白业春
审判员  张兴冬
审判员  张 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苏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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