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九台市龙嘉镇吉庆草木花卉行、长春高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93执9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九台市龙嘉镇吉庆草木花卉行。 被执行人:长春高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九台市龙嘉镇吉庆草木花卉行与被执行人长春高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终28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385,356.00元。被执行人以该存款系国家拨付专项资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目前执行异议、复议正在审理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1民终28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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