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高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九台市龙嘉镇吉庆草木花卉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93执异5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长春高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3355号超达磐谷商务港1号楼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九台市龙嘉镇吉庆草木花卉行,住所地九台区。 经营者:***,男,1970年6月16日生,汉族,住九台市九台区。 申请执行人九台市龙嘉镇吉庆草木花卉行与被执行人长春高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终28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异议人长春高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于本院依据(2022)吉0193执957号执行裁定书作出的冻结其名下中信银行长春高新支行,账号为81×××28的执行行为不服,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长春高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请求:解除对申请人名下开户行为中信银行长春高新支行,账号为81×××28的银行卡冻结和执行。事实与理由:账号为81×××28银行账号系长春创投高新产业园项目专用账户,该资金来源于长春市政府专项债资金。一、2020年6月4日,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改革与工业信息化局“关于长春高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创投高新产业园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同意长春高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专项债9500万元。2020年10月24日,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通过开户行国家金库吉林省分库将专项债3500万元直接转账给建设单位***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某电力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1日,申请人依据《创投高新产业园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补充协议之约定,将81×××28银行账号管理权移交给***建设有限公司。2021年11月29日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通过开户行国家金库吉林省分库将专项债6000万元转账至前述账户内。前述证据等证明81×××28银行账号内资金来源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专项债,专门用于创投高新产业园工程项目。该账户资金支配的权利主体是***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人不享有自主财产权、支配权、不能视作申请人的财产。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三条“禁止用于企业注册资本金、补贴及偿债等项目内容”之规定,申请人不能用81×××28银行账号内资金偿还因与他人之间的经济纠纷而产生的债务。故该资金依法不应冻结和执行。为避免专项资金被错误执行,特此申请对该账户予以解除冻结及执行。 申请执行人九台市龙嘉镇吉庆草木花卉行未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九台市龙嘉镇吉庆草木花卉行与被执行人长春高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终28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九台市龙嘉镇吉庆草木花卉行于2022年6月1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吉0193执957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网络财产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长春高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信银行81×××28银行账号内资金2,385,35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通过网络财产查控冻结被执行人长春高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内银行存款,该执行行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长春高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该银行账户已经按照协议约定移交给***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但该账户仍是被执行人长春高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且其中钱款的所有权人仍是长春高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故本院冻结长春高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对于长春高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长春高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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