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长春高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193执727号 ***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长春高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高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终321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际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春高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存款合计3295174.55元、扣除本院执行费37577.65元,剩余执行案款3257596.9元业已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得到全部实行,并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终32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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