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洋门建筑工程公司

泰和县万合俊和煤矸石机砖厂与安福县洋门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26民初2105号之二
原告:泰和县万合俊和煤矸石机砖厂。住所地:泰和县万合镇霞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MA35QF2Q5U。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丰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福县洋门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文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9705767930J。
法定代表人:左清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和县万合俊和煤矸石机砖厂与被告安福县洋门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泰和县万合俊和煤矸石机砖厂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和县万合俊和煤矸石机砖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928元,减半收取计464元,由泰和县万合俊和煤矸石机砖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