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26民初2105号
申请人:泰和县万合俊和煤矸石机砖厂。住所地:泰和县万合镇霞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MA35QF2Q5U。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丰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福县洋门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文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9705767930J。
法定代表人:左清文。
泰和县万合俊和煤矸石机砖厂与安福县洋门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4508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江西省锦祥诉讼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福县洋门建筑工程公司价值4508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71元,由申请人泰和县万合俊和煤矸石机砖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