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826执2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
被执行人肖满招,女,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
被执行人安福县洋门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文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9705767930J。
法定代表人:左清文,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826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