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洋门建筑工程公司

泰和县万合镇祥鹏机砖厂与安福县洋门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826民初2103号
原告泰和县万合镇祥鹏机砖厂与被告安福县洋门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和县万合镇祥鹏机砖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59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钟建华
书记员  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