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3民初3766号之二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谢学附,男,1975年1月8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现住赣州市南康区沿江花园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欢欢,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昭旭,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江西广云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排山镇王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834947310。
法定代表人:周云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礼山,江西冠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方权,江西冠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广云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学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反诉原告)谢学附于202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反诉。2021年8月12日,本院裁定驳回原告江西广云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8月30日,反诉原告谢学附向本院提交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反诉原告撤回对江西广云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反诉原告谢学附撤回反诉。
反诉费2377元,由反诉原告谢学附负担。
审 判 长 叶小强
人民陪审员 周 梅
人民陪审员 徐昌水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严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