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广云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广云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民终1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培付,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住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广云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王洋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834947310。
法定代表人:周云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达参,浙江米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汉明,广丰区桐畈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培付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广云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广云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20)赣1103民初4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查明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20)赣1103民初40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培付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万利剑
审判员  付 强
审判员  徐志峰
二0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