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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
执行结案证明
(2022)浙0421执556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付与被执行人江西广云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63171.48元,执行费10032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西广云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773203.4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763171.48元,支付本院执行费10032元。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书面结案协议,本案执行完毕,所以按照法律规定(2022)浙0421执556号予以结案。
至此,本院(2021)浙04民终3609号之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2)浙0421执556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证明。
二○二二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