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广云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广云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民辖终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广云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汪**路口。
法定代表人:周云水,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2月5日生,汉族,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住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
上诉人江西广云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20)赣1103民初40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西广云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0)赣1103民初4010号民事裁定,改判本案由广丰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书面合同签署习惯,在书面合同尾部签名处的签名,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最终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表示形式”,认定错误。本案的《工程施工经济责任制承包协议书》每一页的底部均有被上诉人签名,还盖有“骑缝章”,应认定被上诉人对合同全部内容的确认。二、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合同关系尚无法确定,违背事实。被上诉人在答辩中对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基本事实已经予以确认,《工程施工经济责任制承包协议书》、《安全生产合同书》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承包合同关系的事实。综上,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管辖权一事已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专属管辖。本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工程施工经济责任制承包协议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该承包协议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故无论承包协议是否成立,在该协议中约定管辖违反专属管辖的原则,应认定该约定管辖无效。二、本案并非合同争议纠纷案件,而是追偿权纠纷案件。2019年11月5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经协商一致后签订《协议书》,约定:“乙方同意押陆拾万元预留在甲方处,作为丁彩金死亡赔偿一案乙方应承担的赔偿款(多退少补)。乙方在丁彩金死亡赔偿一案中应承担的金额,最终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为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丁彩金死亡赔偿一案已通过书面形式协商解决,上诉人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支付赔偿款后向被上诉人追偿,并非合同纠纷案件,而是追偿权纠纷案件,不受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协议管辖的约束,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本案应由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与肇事压路机的驾驶员吴仁金不存在雇佣关系,与肇事压路机的所有人、管理人等不存在雇佣关系,承包协议对压路机驾驶员、所有人、管理人等追偿权义务人不具有约束力,不能据此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浙江省嘉善县,涉案工程所在地在嘉善县、所涉事故的侵权行为地在嘉善县,实际侵权人与受害人的住所地在浙江省嘉善县,由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专属管辖原则,也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案件审理。四、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正确。五、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诉请,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认定本案管辖法院的关键是本案的案由如何认定的问题。根据2019年11月5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书》的约定:“……乙方同意押陆拾万元预留在甲方处,作为丁彩金死亡赔偿一案乙方应承担的赔偿款(多退少补)。乙方在丁彩金死亡赔偿一案中应承担的金额,最终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为准”,本案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追偿其已经支付给受害人的赔偿款,不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经济责任制承包协议书》中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结算而产生的纠纷,而是基于安全事故发生后,双方于2019年11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中关于事故责任约定分担问题产生的纠纷,故本案的案由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而是属于合同纠纷案件,因此,本案不能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应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对合同履行地双方未作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上诉人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偿付原告赔偿款140万元,争议的标的为支付货币,故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现上诉人江西广云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为合同履行地,故上诉人江西广云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江西广云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本案由广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为本案应由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法院管辖的认定错误,应予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20)赣1103民初401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富华
审判员  李少琴
审判员  蔡 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叶华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