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03执18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
被执行人:江西广云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新谭路广丰卫校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834947310。
法定代表人:周云水,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江西广云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广云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广云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夏秀中
审判员 邱振华
审判员 颜纯火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紫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