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03执18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
被执行人:江西广云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新谭路广丰卫校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834947310。
法定代表人:周云水,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江西广云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江西广云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农民工保证金238108.0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361元,申请执行费347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广云环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夏秀中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紫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