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11民初426号
原告:江西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三清山大道32号1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8853849X0。
法定代表人:应有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志朋,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水南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4199569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江西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27元,减半收取计46,263.5元,由原告江西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程晓斌
审判员***
审判员付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