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02民初1225号
原告:吉安市众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兴桥镇藤桥村委会山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054448505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胡利圆,*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3月10日出生,住*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被告:*西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解放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8853849X0。
法定代表人:应有华。
原告吉安市众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众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