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饶市凯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民初5477号
原告:上饶市凯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枫岭头镇王家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314721054N。
法定代表人:黄国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礼吉,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洁慧,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三清山大道32号1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8853849X0。
法定代表人:应有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饶市凯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上饶市凯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凯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饶市凯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04元,减半收取16,10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102元,由上饶市凯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秋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 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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