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1民初1399号
原告:上饶市鑫***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旭日街道办旭日中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MA38N820X3。
法定代表人:孙长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轩冕,上饶市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三清山大道32号1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8853849XO。
法定代表人:应有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饶市鑫***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上饶市鑫***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鑫***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饶市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6元,减半收取693元,由上饶市鑫***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秋化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