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502民初1165号
原告:***,男,1964年8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心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解放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应有华,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蒋小群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芬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彭靖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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