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立发电子有限公司

台州立发电子有限公司、上海爱派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082执4075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立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城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临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爱派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路1391号第7幢D43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台州立发电子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上海爱派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1082诉前调确80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上海爱派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台州立发电子有限公司押金980000元并支付前期利息损失90000元以及后期利息损失(后期利息损失以980000元未支付部分为基数,自2022年7月14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22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须知等,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上海爱派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亦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上海爱派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事项委托的方式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对被执行人上海爱派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上海爱派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无住房公积金存款、有价证券、基金和其他股权投资。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爱派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受偿。 鉴于被执行人上海爱派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海爱派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上海爱派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15天,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决定。(未实际实施拘留和罚款)。 2023年1月9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上海爱派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1082执407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汪圳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