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1128执59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鄱北建筑有限公司,住江西省鄱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景德镇正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江西省景德镇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江西鄱北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景德镇正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8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景德镇正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江西鄱北建筑有限公司案款2126738.0元,承担执行费23667.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景德镇正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景德镇正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景德镇正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江西鄱北建筑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景德镇正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江西鄱北建筑有限公司同意本院对此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赣1128执5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章黎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