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1128财保10号
申请人:江西鄱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鄱阳县田畈街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739199361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鄱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鄱阳县鄱阳湖国家湿地公园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鄱阳县团林乡乌金汊国家湿地公园游客服务中心3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西鄱北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上饶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鄱阳县鄱阳湖国家湿地公园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6664484元或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江西鄱北建筑有限公司购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鄱阳支公司56664484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2020年3月20日,上饶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鄱北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鄱阳县鄱阳湖国家湿地公园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664484元或查封其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鄱北建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