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鄱北建筑有限公司

江西鄱北建筑有限公司、辰溪县正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23执恢5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鄱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田畈街镇田畈街集镇。
法定代表人:程渭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辰溪县正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
法定代表人:沙品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沙旭辉,男,1959年5月10日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居民,住海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鄱北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辰溪县正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沙旭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辰溪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3民初5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不服本终结执行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从文
审 判 员  廖清华
审 判 员  万兴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鄢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