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223执34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鄱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法定代表人:程渭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辰溪县正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
法定代表人:沙品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9年5月10日生,住海门市海门街道。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西鄱北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辰溪县正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辰溪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3民初5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从文
审 判 员 廖清华
审 判 员 万兴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金浩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