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鄱北建筑有限公司

江西鄱北建筑有限公司、辰溪县正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23执恢12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鄱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田畈街镇田畈街集镇。
法定代表人:程渭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爱娟,湖南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辰溪县正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
法定代表人:沙品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9年5月10日生,住海门市。
申请执行人江西鄱北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辰溪县正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2020)湘1223民初5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辰溪县正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偿还江西鄱北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0元,于2020年7月2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400000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500000元;***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辰溪县正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按上述时间还款,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支付的利息;因辰溪县正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江西鄱北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于2021年12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辰溪县正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一同送达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湖南天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湘威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辰溪县正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银行、网络资金,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冻结了***银行存款账户及微信账户;
三、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辰溪县正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住房登记,被执行人辰溪县正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有房产;查询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均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四、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2021)湘1223执恢1123号之一扣留被执行人辰溪县正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你处门面及房屋出租的租金收益。
本案处理意见及理由: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江西鄱北建筑有限公司案件的执行情况、财产状况,该案已经执行到位600000元,目前被执行人暂未有其他供执行的财产,并对其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梅永忠
审 判 员  万兴龙
审 判 员  廖清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鄢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