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128民初3552号
原告1:**,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
原告2:***,女,199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住江西省鄱阳县。
被告1:江西鄱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田畈街镇田畈街集镇。
法定代表人:程渭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2:鄱阳县四十里街镇塘湖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保,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3:鄱阳县四十里街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原告**、***与被告江西鄱北建筑有限公司、鄱阳县四十里街镇塘湖村委会、鄱阳县四十里街镇政府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