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西安碧丰隆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5497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1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国棉五厂劳动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汉族,1990年7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西安碧丰隆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218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木头市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204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西安碧丰隆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丁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