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9369号
原告:上海阳安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钜庭路XXX号XXX幢XXX-XXX层。
法定代表人:纪旭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聪,女,上海阳安光电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唐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钱公路XXX弄XXX号XXX幢XXX层XXX区。
法定代表人:于学海。
原告上海阳安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唐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阳安光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阳安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陆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罗婷
书 记 员 苏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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