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9民初5048号之二
原告:深圳光通汇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大浪南路东侧深圳市德利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厂房第三层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9174229。
法定代表人:王飞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年柱,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唐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宝钱公路5888弄58号3幢3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76690205D。
法定代表人:于学海。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以被告已支付本金和违约金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光通汇联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唐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3元,由原告深圳光通汇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赵 宏 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丽萍(兼)
书记员 黄 梦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