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唐品科技有限公司

慈溪市光盛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唐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82民初8738号之一
原告:慈溪市光盛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城隍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655653484
法定代表人:徐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少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烨彬,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唐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钱公路5888弄58号3幢3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76690205D
法定代表人:于学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慈溪市光盛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唐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光盛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计256元,由原告慈溪市光盛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袁 齐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周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