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5民初294号
原告:山东亿阳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经济开发区电力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750891885G。
法定代表人:钟庆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聪,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环信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海运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9935860M。
法定代表人:王士波,董事长。
原告山东亿阳电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环信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亿阳电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自行和解的事实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亿阳电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00元,减半收取6050元,诉讼保全费4720元,共计10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国泉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封永萍
书 记 员 张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