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5民初294-1号
申请人:山东亿阳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经济开发区电力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750891885G。
法定代表人:钟庆国,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中环信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海运仓1号10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9935860M。
法定代表人:王士波,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亿阳电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环信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4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自愿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国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