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626民初4956号之一
原告:山东泳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长山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62851127X。
法定代表人:马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华,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北京中环信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泳椿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环信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泳椿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泳椿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6.14元,保全费2120元,共计5036.14元,由原告山东泳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海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