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1民初1742号
原告:中央军委机关事务管理总局招待局第一招待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海运仓**号。
法定代表人:谢立安,政委。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环信科科技股份有限公,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海运仓**号**室室。
法定代表人:王士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凤,女,1965年1月16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繁,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央军委机关事务管理总局招待局第一招待所与被告北京中环信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中央军委机关事务管理总局招待局第一招待所诉称,2014年10月16日,原、被告签订《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租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海运仓×号京东宾馆内会议中心三、四层面积为560平方米的房屋。后因政策调整,2017年6月23日,原告通知被告协商解除合同,但未就后续事宜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签署了《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被告腾退房屋并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的房屋租金。
被告北京中环信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由当地人民法院裁决,且双方最初签订合同时被告注册地址和实际办公地址均在北京市海淀区,故请求将此案按照约定管辖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租赁标的物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中环信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北京中环信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晓峰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