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特94号
申请人:北京中环信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海运仓1号1027室。
法定代表人:王士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秀芹,女,北京中环信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凤,女,北京中环信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9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彭阳县。
申请人北京中环信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中环信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环信科公司)申请请求:依法撤销京东劳人仲字[2021]第247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一、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我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于2020年10月10日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发现其不符合录用条件,考核也不合格,所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决定与***解除劳动关系,有公司项目负责人夏炜烨的微信记录、***的四次考试成绩为证。人力经理在跟***谈话时,表示要解除合同,***不同意,让他办离职手续也不来办,也不来上班,而且在未实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仲裁委申请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索要赔偿,显然不当。本案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认定与***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二、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仲裁委定性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争议案,首先应确定本案是否是违法解除,根据我司提交的证据,我们是有意和***解除劳动关系,但***不同意,公司随后也没有强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来上班。我们认为,虽然人力找***谈离职的事,他表示不同意,公司再未就此事继续下去,与***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没有实际履行,***的工资、社保、公积金公司一直在交。他于2020年11月9日申请仲裁,11月19日要求公司给他转出社保,公司一直劝他劳动关系还没有解除,先不迁吧,但他坚持迁出,在他坚决要求下,公司才应其要求转出(有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公司领导微信记录、***要求转出公积金、社保的微信记录为证,说明***在没有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到别的公司任职,下一步我司将按法律规定走程序),在双方协商解职过程中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没有形成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也谈违反法律规定。仲裁委在没有调查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作出赔偿裁决,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辩称,同意仲裁裁决,要求驳回中环信科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1年1月8日,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东城区仲裁委)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21]第247号裁决:北京中环信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万二千元。
东城区仲裁委认定:***于2020年11月9日提起本案。2020年10月10日,***入职中环信科公司,担任项目经理,月工资标准为15000元,试用期按照80%发放,双方约定试用期至2021年1月9日。2020年10月21日,中环信科公司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为***不适合项目经理职位,与公司项目流程节点要求不匹配。***不认可上述解除理由。中环信科公司提交BOSS网招聘信息截图及培训考核试卷为证。BOSS网招聘信息截图显示,项目经理的岗位职责包含负责项目工作,协调公司资源、力量,完成公司项目:任职要求包含成功的项目落地经验、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和整合资源的能力。培训考核试卷共计4份,考核内容为炼油基础知识,***考核分数分别为7分、7分、5分、6分。***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表示招聘条件不等同于录用条件,且其考核分数在同期培训员工中是最好的,不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经询问,中环信科公司表示,***应聘简历中不包含有成功的项目落地经验这一经历,其公司之所以招录***,是希望在其公司的项目中培养***。
仲裁委认为,***认可BOSS网招聘信息截图及培训考核试卷的静瀛实性,故仲裁委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培训考核试卷仅显示了***的考核分数,在中环信科公司未提交考核制度依据的情况下,仲裁委无法得知该考核与项目经理这一岗位的相关性,也无法得知***考核分数所对应的水平及处理方式,故该证据不足以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同时,中环信科公司知晓***缺乏成功项目落地经验,仍然招录了***,之后又以***缺乏成功项目落地经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有失妥当。综上,中环信科公司解除行为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中环信科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请求的数额不高于法定标准,仲裁委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中环信科向本院提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申请的理由是其与***之间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故不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中环信科公司的申请请求实质上是对仲裁裁决实体裁决结果不同意。经审查,中环信科公司撤销仲裁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中环信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东劳人仲字[2021]第24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北京中环信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蔚林
审 判 员 王艳芳
审 判 员 王 元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朱鑫壤
书 记 员 弓梓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