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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知民初15号
原告:北京亚艾元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4号楼13层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6126267XY。
法定代表人:葛红儒,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博,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景陵,北京市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国泰利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大道699号聚仁总部经济园2#楼2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PN3H4Y。
法定代表人:钟依权,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川,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亚艾元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国泰利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亚艾元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江西国泰利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5月1日支付完毕合同约定的剩余款项为由,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国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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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亚艾元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亚艾元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60元(北京亚艾元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计2780元,由北京亚艾元软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退回北京亚艾元软件有限责任公司2780元。
审 判 长 汪西菲
审 判 员 王革生
审 判 员 钟 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吁拉拉
书 记 员 熊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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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知民初15号
原告:北京亚艾元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4号楼13层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6126267XY。
法定代表人:葛红儒,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博,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景陵,北京市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国泰利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大道699号聚仁总部经济园2#楼2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PN3H4Y。
法定代表人:钟依权,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川,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亚艾元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国泰利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亚艾元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江西国泰利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5月1日支付完毕合同约定的剩余款项为由,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国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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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亚艾元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亚艾元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60元(北京亚艾元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计2780元,由北京亚艾元软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退回北京亚艾元软件有限责任公司2780元。
审 判 长 汪西菲
审 判 员 王革生
审 判 员 钟 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吁拉拉
书 记 员 熊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