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最高法知民终21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亚艾元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4号楼13层1308室。
法定代表人:葛红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博,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国泰利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大道699号聚仁总部经济园2#楼2003室。
法定代表人:钟依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川,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雨馨,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大道699号。
法定代表人:董家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川,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雨馨,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亚艾元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国泰利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的(2021)赣01知民初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2月11日进行了询问,北京亚艾元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葛红儒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博,江西国泰利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川到庭参加询问。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亚艾元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江西国泰利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北京亚艾元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亚艾元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1知民初1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亚艾元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55900元,由北京亚艾元软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亚艾元软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原晓爽
审 判 员 詹靖康
审 判 员 张本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郝小娟
书 记 员 汪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