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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3民终3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平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红,广西贵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93年7月4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号1幢水电广场A-1商务中心20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0007349924088。
法定代表人:谢彦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化中毅,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颖妍,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西大藤峡水利枢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宁市邕宁区龙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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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000692780692P
法定代表人:廖志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凤雯,北京市鼎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西珠委南宁勘测设计院。住所:南宁市西乡塘区相思湖东路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0004985033762
法定代表人:韦荫新,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海涛,该院副院长。
原审第三人:广西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平南县平南镇月亮湾小区(六期月亮湾广场)01-2幢2单元020505号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MA5KCFY74J
法定代表人:郑杰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光,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西大藤峡水利枢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珠委南宁勘测设计院、原审第三人广西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宣县人民法院(2019)桂1323民初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决定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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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2019)桂1323民初9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793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681元、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08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罗永森
审 判 员 田宁芳
审 判 员 覃学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茜
书 记 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