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323民初683号
原告:**,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中,广西万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佳尧,广西万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水电广场A-1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谢彦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屹,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镇月亮湾小区******房/div>
法定代表人:郑杰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光,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大藤峡水利枢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邕,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邕宁区龙岗大道**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廖志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伟,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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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广西珠委南宁勘测设计院,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相思湖东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韦荫新,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海涛,该院副院长。
原告**与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大藤峡水利枢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珠委南宁勘测设计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1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陆 杰
审 判 员 余东明
审 判 员 卓义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覃荣利
书 记 员 何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