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民初122号
原告:广西南宁市顺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谷明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盛林,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系广西南宁市顺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
原告:**,女,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南宁市万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劳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琴敏,北京市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高,北京市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兴周,董事长。
被告:广西珠委南宁勘测设计院,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
法定代表人:韦荫新。
被告:广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英。
原告广西南宁市顺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万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珠委南宁勘测设计院、广西**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广西南宁市顺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南宁市顺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南宁市顺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原告广西南宁市顺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广西南宁市顺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14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广西南宁市顺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 胡桂全
审判员 盘 佳
审判员 涂媛媛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黎晁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