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羊集团有限公司
(2008)慈民一初字第2862号
原告:浙江双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观海卫镇施叶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慈溪市三奇烟具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掌起镇打火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双羊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三奇烟具有限公司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双羊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双羊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双羊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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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顾 保 军
二OO八年十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宓 旭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