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羊集团有限公司
(2008)慈民二初字第2281-3号
原告:浙江双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施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欧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师桥三北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08年8月18日作出(2008)慈民二初字第2281-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原告申请解除该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慈溪市欧华电子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1612886.23元的冻结。
审 判 员 杜贤屹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