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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21执34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正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通湖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6131U。

法定代表人:李丰,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正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5民终48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其偿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0225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变现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炳泉

审判员  许一鸣

审判员  张 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子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