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623民初1403号
原告:***,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包工头,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精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泰嘉金地城昌盛园H座2-1。
被告***,男,汉族,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企业职工,现住河北省衡水市。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区中央商务区团结路(北)227号CBD保险大厦18层180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精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西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1.40元,减半收取计1880.7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