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3财保2号
申请人:无锡盛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钱路工业集中区88-C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863292027。
法定代表人:章广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永生,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江苏凯尚绿色建筑管理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302741648F。
法定代表人:徐峰,执行董事。
申请人无锡盛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零号动房科技园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名下的18%股权,保全金额为3180000元,申请人无锡盛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投保了诉讼保全责任险(保单号:PZDM202036070000000050,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18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零号动房科技园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苏凯尚绿色建筑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18%股权,冻结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无锡盛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邹桃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钟 婷